阿姨赶女儿婚前写遗嘱防女婿:防儿媳女婿条款有效吗(2)
记者就此采访上海巨明(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怡婷,专长民商事及婚姻法的陈律师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也规定,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在遗嘱中写明“继承人所继承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能起到排除儿媳或女婿对遗产的共有的效果。
仅0.2%老人不防儿媳女婿?
其实比例已有上升
只有0.2%的老人没有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这个数字代表什么?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表示,这是面向全国的调查数据,没有选择这项条款的人有可能选择给儿媳女婿部分财产,也有可能是在立遗嘱的过程中不选择子女作为继承人。
而常年接待沪上立遗嘱老人的负责人黄海波介绍,“0.2%这个数字看上去很小,但相比以前已经提升了不少。”资料数据显示,2019年时有99.92%的老年人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
黄海波说,这些年接待前来立遗嘱的老人,能明显感受到沪上家庭中,公婆和儿媳关系、岳父岳母和女婿关系更好了,“我们也经常遇到儿媳带着公婆来,他们也不会过多过问老人把财产给了谁。”
除了关系改善的原因,黄海波介绍在他接触的家庭中,也遇到其他个例,譬如,一些上海家庭由于限购,女婿买房时选择写岳父岳母的名字,由他们代持房产,这种情况下,岳父岳母来立遗嘱时就会选择把这套女婿出钱买的房子作为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或直接选择继承人是女婿。
新闻晨报周到APP记者· 吴琼
原标题:上海阿姨赶在女儿结婚前立遗嘱!99.8%的老人都选“防儿媳女婿”条款,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