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警方修改办理酒后驾车案件程序 提高效率

光山新闻网 admin 2019-02-02 22: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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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12月24日 (记者 李新锁)24日下午,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改的《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程序规定》(简称《规定》),以此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车案件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其中,《规定》明确了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适用的条件。

 

  据介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后,山西省公安厅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程序,于2011年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并于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除了国家部分法律规范修改的原因外,原来的程序规定和办案实际出现了不相适应的情况,例如检验鉴定时间偏长,办案程序衔接不紧密等。为此,山西省公安厅对原程序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于2018年12月14日下发了《规定》。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巡视员杨有才表示,近年来,山西公安机关通过持续不懈地查处和治理,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得到明显遏制,但是相关案件仍然高发。今年11月14日至12月20日,山西全省集中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4883起。其中,饮酒驾驶4508起,醉酒驾驶375起。此番修改《规定》,意在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据介绍,《规定》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修改部分涉及提高办案效率、规范血液提取送检、提高检验鉴定效率等内容。

  其中,2011年制定下发的《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包括2014年第一次修改的程序规定,均是对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作出的规定,未包含饮酒后驾驶违法案件查处的内容。实际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在案件没有确定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之前,前期调查处理程序是一致的。因此,此次修改对饮酒驾驶违法行为一并作出规定,便于行政、刑事案件衔接。

  针对办案效率问题,《规定》对血样的提取、送检、检验鉴定等环节都做出明确时限要求,提高了办案效率,保障了当事人权益。《规定》第十二条增加了“交通警察应当对提取血样过程全程摄录”“提取血样应由两名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等条文,保证了收集证据合法、有效。同时对送检备案血样的流转程序、血样保存进行了规范,要求备案血样必须经送检民警和收检人员共同签字后当场交检验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室保存。血样送检前,应当超低温保存。

  此外,《规定》明确具备检验鉴定资格的机构对送检血样需在“6小时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除外。

  为规范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规定》明确了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适用的条件。对于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处理,且饮酒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处理程序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杨有才说,为有效避免诉讼拖延,促进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权益,《规定》明确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山西省高院、山西省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规定》执行,共同快速高效办理醉驾刑事案件。

  针对《规定》细节,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法制处副处长董莹进一步解读称,《规定》第十八条明确,提取的血样应现场登记封存,在24小时内由交警送至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验。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具备检验鉴定资格的机构对送检血样在6小时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除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