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房2小时收半天房费 法院:酒店应退还(2)
2009年8月,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修订版),删去了“中午12时退房,超过12时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时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修改为:“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18时以前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的所谓“行业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废止。
应降低“延迟退房”的维权成本
黄文得虽然胜诉了,但该案却留下诸多思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延迟退房如果要收费,酒店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入住前明确告知消费者。但现实中,许多酒店在办理入住时,担心“延时收费”会影响入住体验,所以刻意隐瞒,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如果酒店对“延时收费”刻意隐瞒,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消费者投诉,应立即制止或予以处罚。为几百元的房费,耗时8个月诉讼,这样的维权成本实在太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避免旅客延迟退房是许多酒店的“管理考量”。
有酒店经营者表示,酒店规定“12时退房”或者“14时前退房”,也是考虑到后续旅客的利益。16时以后会迎来住宿高峰,酒店必须保证有充足时间安排人员整理房间。
但是也有消费者表示,入住的时候,酒店经常以没收拾完为由拖延。为啥退房时,延时就要收费。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酒店业竞争日益加剧的当下,延时退房或能成为酒店业竞争的新筹码。
国内许多酒店虽然原则上12时退房,但对客人14时、15时退房“大开绿灯”,部分酒店还以“支持延迟退房”“对点24小时入住”等为特色服务,吸引消费者。(记者 康劲)
原标题:延迟退房2小时被收半天房费,律师起诉挑战酒店“行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