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公交放火未遂 获刑6年
银川12月21日 (于翔 杨迪)12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放火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8年10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犯放火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主观恶性极深、其行为的客观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未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讯问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其亲属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委托了辩护律师。
11月2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欲通过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方式使有关部门重视其诉求,2018年4月11日,杨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汽油从中宁来到银川,在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附近公交站携带汽油桶、打火机登上15路公交车时被公交车司机发现并被阻止登车,后杨某某又在公交站台伺机再次登上公交车放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携带9.998升汽油及打火机欲在公交车上纵火,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杨某某为一己之私,预谋在公交车上实施放火犯罪,在被阻止登车后,又准备登上另一辆公交车继续实施放火犯罪,犯罪意图明显,犯罪意志顽固,因公交车司机及时阻止和公安机关及时抓获放火犯罪未能得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对杨某某从轻处罚,但因杨某某主观恶性极深,杨某某行为客观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遂采纳抗诉机关提出一审判决对杨某某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