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热议微信头像、昵称到底为谁所有?(2)

光山新闻网 山阴新闻网 2019-04-02 11: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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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吴景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江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熊丙万就消费者个人权益进行了探讨。

  吴景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指出,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微信头像、昵称属于个人信息,企业如果在协议中规定信息归平台所有,协议本身则给平台设定了过度的权利、并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目前关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欧盟已经非常明确消费者的权利,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起草过程中仍需就“可携带权”有更多讨论,促进法律的科学制定。

  张江莉认为,网络平台之间的竞争应当考虑消费者的权利,不能空喊为消费者代言实际上却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并且,个人信息立法也需要考虑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性条款对于新型权利的利益分配意义重大,另外需要结合经济、社会、法律多个方面判断财产权益的要素,消费者对于个人权利的自决也不可回避,在多个考量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综合的利益平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熊丙万把个人数据的可携带权益归结为定价问题。个人通过平台构建自己的社交关系,事实上形成一种社会关系资本。个人的社会关系通过平台扩大,让社会关系资本得到了增长,个人和平台实现了社会关系资本上的双赢。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有个人的贡献,另一方面平台提供了技术和设备的投入。从社交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资本角度看,在讨论数据可携带权时,应该考虑原有平台和个人各自投入的成本及获得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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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洪延青)

  在研讨会上,欧盟GDPR第20条对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定成为讨论热点,来自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洪延青认为在国内现有法律下,个人信息权益领域,个人信息的查询、更正、删除是三个最重要的基本权利。目前《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虽然都规定了个人享有查询、更正、删除信息的权力,但相比于欧洲等国,在规定的细化层面还有差距。对于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用户头像、昵称所代表的个人信息元素和社交关系需要被整体看待。在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领域,需要更多分行业、分领域、分场景找出规则,平衡不同利益的竞合关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吴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晓峰还分别从数据竞争和反垄断法角度发表了相关看法,指出数据已成为互联网平台的重要竞争资源,数据的拥有可能会增加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琦从民法的角度进行解读,提出社交网络的本质是用户和服务方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社交网络的数据作为一个整体基于合同债权归属于用户,在社交网络数据争议案件中,司法机关应置于首位考量的是用户的信息自主利益而非企业的经营利益。

  最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袁治杰副教授总结道,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不仅意味着个人信息可携带,也意味着个人信息可分离,个人信息可以在不同的平台中存在。但是,这不意味着所有个人信息都可以转移到其他平台,需要区分私密信息与公共信息,信息的公开也需要考虑不损害别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