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案二审:被污染地块修复责任成焦
南京12月19日 (记者 申冉)19日,常州“毒地”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曾经引发国家多部门联合调查的该事件,由上诉方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文简称自然之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文简称中国绿发会),向被上诉方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常隆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常宇公司)和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达公司)提起环境公益上诉。
当天庭上,被污染地块修复情况和修复工作责任主体成为双方激辩焦点。历经三个多小时庭辩后,主审法官宣布,如无特殊情况,将于下周四宣判。
2016年年初,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址后,493名学生先后被检查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情况,个别学生查出患有淋巴癌等。而学校附近正在开挖的地块上曾是三家化工厂,学生们的身体异常情况疑与化工厂“毒地”相关。该事件被曝光后,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环保部也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进行彻查。
据媒体报道,2016年4月29日,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厂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责任,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该案于2016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争议最大的焦点是,已经被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历史“毒地”,修复责任该如何分配。
2017年1月25日,常州市中院开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2017年2月7日,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该案上诉材料。2017年3月1日,江苏省高院受理两机构上诉申请。
在19日开庭的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再次围绕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在政府已经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费用;上诉人要求三被上诉人承担赔礼道歉侵权责任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等主要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上诉人在庭上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三被上诉人应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政府代替污染者成为修复责任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政府已支出的费用、将来支出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同时,公益诉讼目的并未实现,“有证据表明,近56%的涉案被污染土地没有得到任何治理。当地政府只是对涉案土地进行封存和管控,并没有起到修复治理的作用,污染依然存在,而且对被污染地下水没有任何治理工作,后续大量且长期的修复工作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三被上诉人作为责任主体未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中提出的污染源已经得到控制,污染土地正在进行治理的说法并不符合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予以撤销和改判。”
三名被上诉人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则认为:被上诉人不是涉案地块修复责任主体。政府收储后的修复责任应由土地受让人承担,出让人已经丧失土地控制权无法进行修复。
对于污染地块的修复进度,被上诉人提出,地方政府已经组织实施修复和风险防控,一期涉案地块清理土壤已达95%,二期(涉案地块的清理工作)目前虽然没有进行,原因是对修复方案进行了调整,被污染地块用途从过去的开发用地调整为公共绿地,修复方案也已经改成“通过覆盖方法对土壤风险进行管控,对地下水通过抽取的方式逐步进行治理”,有证据表明,土壤覆盖已经全部完成,地下水的处理正在有序进行。“评估报告认定,风险已经基本可控。”
在当天庭上,上诉人也提出,一审判定原告承担近200万元的“天价”诉讼费判决不当。对此,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认定和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当时。原告未提出减、免诉讼费用申请。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辩之后,主审法官宣布,如无特殊情况,将于下周四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