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狗"命案二审:弟弟防卫过当判四年 哥哥无罪

光山新闻网 admin 2019-02-02 22: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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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备受关注的武汉“摸狗案”二审宣判,武汉市中院认为,弟弟杨建伟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哥哥杨建平属正当防卫。

二审判决书显示,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杨建平无罪

19日中午,杨建平的辩护律师雷刚告诉澎湃新闻,杨建平已被释放。

案件先后经历6次开庭,正当防卫是辩论焦点

2016年2月28日13时许,杨建伟(51岁)、杨建平(55岁)在武昌区杨园街住所门前,遇彭芳明遛狗路过,因杨建平摸了彭芳明所牵的狗,双方发生口角,彭芳明当即扬言去找人报复。

一审判决书显示,双方发生口角后约10分钟,彭芳明邀约另外三名男子,手持工地上常用的洋镐把,返回找杨氏兄弟报复。彭芳明率先冲到杨建伟家门口,与其发生打斗,杨建伟用单刃尖刀朝彭芳明胸腹部猛刺。双方打至门外的街上,彭芳明邀来的三名男子也冲上来,用洋镐把对杨建伟进行围打。不远处的杨建平见弟弟被围打,便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朝彭芳明的胸部猛刺。彭芳明受伤后离开现场,不久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杨建伟、杨建平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建伟手段较残忍,其行为不属于仅为制止对方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杨建平系在看见弟弟被打的情况下,出手帮忙而持刀伤害被害人,“不存在自己面临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形”。

2017年2月,武昌区法院判决杨建伟、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前者判刑15年,后者判刑11年,两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杨氏兄弟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2017年4月5日和5月26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杨氏兄弟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仍是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当年6月底,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建伟、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武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2018年5月11日,武昌区法院经过重审,依然认定杨建平及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9年和13年。对于此判决,两人当庭提出上诉。

今年8月7日,杨建平、杨建伟上诉后,这起备受关注的“摸狗”案在武汉市中院二审开庭。庭审长达6个小时,知名法医刘良也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控辩双方随后仍就此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展开辩论。

最终因检方提出新的证据,时隔三个月后,11月29日,案件在武汉中院二审第二次开庭。澎湃新闻梳理发现,该案从案发至今,先后经历了一审、重审及二审,共开庭6次。

哥哥无罪释放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杨建伟持刀捅刺彭芳明等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是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主要原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杨建平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杨建伟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对杨建伟定罪准确。但是,原审判决未认定杨建伟属于防卫过当、杨建平属于正当防卫,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武汉市中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刑初80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平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