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城管局对违建厂房强拆被判违法 城管局称将上诉(3)
知名拆迁法实务专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说,“这一段话的前一句,城管局的表述是合法、准确的。实际上后来法院的判决也是据此作出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原告不复议不诉讼,则城管局可以强制拆除。但如何确定原告不复议不诉讼?应当是等待六十日的复议期间和六个月的诉讼期间经过。如果原告提起复议或诉讼,则应当等官司打完,城管局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王才亮还介绍,“该文字中后一句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该表述错误,因为这是旧的规定,2012年《行政强制法》生效后,该规定就被废止了。”
对此,湘阴县城管局回应澎湃新闻称,“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我局给了湘天公司自行拆除的足够时间,且我局在送达《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及公告之前,湘天公司未向县政府及法院提起复议和诉讼,该公司是在我局依法强制拆除之后,提起复议和诉讼,我局没有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对湘天公司实施强制拆除。”
湘阴县城管局还表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法定期限问题,属于法律界争议较大的问题,行政机关依据实体法,即《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附山垸生活垃圾填埋场危及湘江、洞庭湖水环境,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属于中央环保督查重点交办问题,必须及时整改等因素,向岳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岳阳中院终审判决我局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湘天公司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赔偿,至于该公司的违法建设是否应该赔偿,将由人民法院裁决,行政机关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湘阴县城管局对澎湃新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