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亟待软性保护(2)
针对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的意志自由欠缺引导性保障以及正当利益缺乏针对性保护这一“痛点”,为弥补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硬性保护模式的不足,可以尝试软性保护的新思路。软性保护的实施不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而是依靠主体自觉、制度约束、利益驱动、舆论宣传、教育引导等复合因素的推动。与硬性保护相比,软性保护具有四大特征:一是自发性,基于价值取向、利益衡量以及社会责任意识的认同,各方参与主体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商定的方式自愿达成共识,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和协调机制;二是内控性,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自律规范虽不具有外部强制力和国家惩罚性,但具有内部约束力,社会和行业的否定性评价即是违反自律规范的后果;三是引导性,不再借助国家强制力推动具体政策和措施的执行,而是通过利益激励的正向引导方式调动参与主体合规经营、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灵活性,吸收适用最新的保护理念和技术措施,先行先试、动态调整,形成一个开放的保护体系。
需要格外强调的是,突出软性保护的意义,并不意味着完全抹杀硬性保护的地位和作用。软性保护、硬性保护与其说是概念层面的差异,不如说体现的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维度:硬性保护强调国家监管,而软性保护重视社会参与。软性保护模式的提出消除了硬性保护方式与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现实需求之间的龃龉,并建立了双向协调机制。软性保护对硬性保护起到补充、转化作用,而硬性保护的目标需要软性保护来贯彻、落实。软性保护与硬性保护相辅相成,共同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全有序、积极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