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者”重新出现 起诉撤销宣告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慈女士早年离家出走,其夫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于2000年作出宣告慈女士死亡的判决。现慈女士重新出现,认为经法院作出的宣告其死亡判决应被撤销,慈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其死亡宣告判决。日前,海淀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慈女士诉称,因与家人感情不和,她于1987年离家出走,1995年其夫到东升派出所报案,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经过公告,于2000年作出宣告慈女士死亡判决。现被宣告死亡人慈女士重新出现,需要撤销相关部门死亡登记办理相关事宜,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2000年对其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
法官提醒称,关于宣告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法总则》规定,当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与其自然死亡结果相同,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但不同的是,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没有因为被宣告死亡而真实的消失。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