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慈善爱心谁之过?三问网络众筹(2)
民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慈善联合会法律顾问张凌霄认为,个人求助目前仍未纳入慈善法律体系监管,但属于民法总则、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监管范围,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保证真实善意。发起人如存在恶意筹款等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熊丙万认为,如果求助人募款金额过大、信息不够详实,其行为涉及“过度索助”或“索助过当”。
深圳市龙越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姚遥等业内人士认为,平台不能仅仅简单提示风险,应尽可能封堵审核漏洞,承担起审核责任。
此前,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曾约谈轻松筹,就其存在个人求助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对信息真实客观和完整性甄别不够等问题要求其立即整改,做好信息审核和风险防范工作。
水滴筹总经理徐憾憾表示,去年以来,水滴筹已对恶意发起筹款的行为人建立了黑名单,且行业内已实现黑名单共享,失信人将不能在任何平台发起筹款,且会面临法律追责。平台将进一步优化风控流程与标准,积极与相关机构、部门沟通,探索对求助人信息特别是家庭经济情况更有效的验证措施。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帮助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健康发展,民政部积极引导有关平台联合开展自律。将在已有的相关规定基础上,针对群众关切持续完善行业监管,引导相关平台进一步修订自律公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阚珂表示,不应让网络个人求助平台游离于法治规范之外,应通过平台自律、行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等不同层次的约束力来确立和完善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他认为,此类平台的信息发布应当逐步纳入慈善行为范围,由慈善法进行调整。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慈善组织专门从事大病救助活动,更大范围满足社会需求。阚珂还呼吁,虽然网络求助是一种个人权利,但求助人应当诚信求助,捐助人则应当理智行善。(记者刘娟、杰文津、罗争光、舒静、胡林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