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4-24 02: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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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草案进入二审

完善授予程序  保障学位质量

本报记者  魏哲哲

4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立法目的中突出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提高学位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学位质量”“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内容。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完善学位工作体制,明确有关工作职责。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健全学位授予资格制度,明确学位授予资格审批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二是增加规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三是明确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分别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核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学位授予条件,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促进特色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学位授予条件中进一步明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区别,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二是体现专业学位特点,允许博士专业学位通过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表明专业水平。三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加强学风建设,保障学位质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二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三是对保障博士学位质量作出专门规定,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四是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应当遵守正当程序;有的建议保障学术复核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二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关税法草案进入二审

拟明确跨境电商关税扣缴义务人

本报记者  魏哲哲

4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平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关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