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2)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益,制定关税法是贯彻宪法关于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建议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地方、部门建议,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适用税率的基础,也是多双边谈判中的重要内容,建议根据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和现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在本法中增加关于原产地基本制度规则的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规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有的地方、专家建议,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有的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现行进出口关税条例对海关发现多征税款时的处理作了规定,建议将相关条款上升为法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一直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并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议在本法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明确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
本报记者 张 璁
4月23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民国防教育是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人民军队的基础性工程,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民国防意识的有效途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为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提高了国防教育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入新时代,国际国内环境发生许多新变化,对全民国防教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对国防教育法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国防教育法修改始终突出新时代的旗帜引领、突出新体制的现实需要、突出新任务的战略牵引,注重把握国家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把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时代要求、把握国防教育工作的特点规律,顺应时势,贴近实践,针对问题拿出治本管用的制度措施。
修订草案共6章、39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国防教育的内涵定位,明确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明确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完善学校国防教育体系,拓展社会国防教育范围和渠道,加强国防教育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