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聚法治合力 护佑黄河安澜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为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律实施一年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决定开展黄河保护法执法检查,旨在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推进各级政府一体抓好黄河保护和治理,用法治力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今年6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先后赴山西、山东、河南、陕西、青海、甘肃、宁夏等7省(自治区)的17个地市开展检查。此前,全国人大环资委赴四川开展前期调研,并在内蒙古召开座谈会,此次执法检查实现沿黄9省区的全覆盖。
黄河保护法实施一年多来,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履行法定职责,出台配套法规,依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加强生态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位于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的东平湖是山东第二大淡水湖,同时也是国务院确定的黄河流域唯一重要蓄滞洪区。
“近年来,我们推进清网净湖、控砂禁石、拆违除障等清湖攻坚九大行动,全面开展山体绿化、矿山修复、环湖生态廊道和生态隔离带建设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东平县有关负责人说,昔日脏乱差的库区经过综合治理已经变了模样,“目前,东平湖水质常年稳定在Ⅲ类标准以上,鱼类、鸟类也日渐增多。”
从青藏高原出发,一路穿高山、越峡谷,直至山东东营汇入渤海……九曲黄河,奔流激荡。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重要的经济地带。然而,多年来,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突出:水土流失面积占流域土地面积比例较大;上中下游生态易退化,恢复难度极大且过程缓慢;部分地区污染排放强度较高。
针对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黄河保护法专章规定“生态保护与修复”“污染防治”,明确提出“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等法律规定。这也是此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点内容。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沿黄9省区落实黄河保护法相关规定,强化生态保护修复与污染防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得以持续改善。
一组数据为证:黄河干线全线连续两年达到Ⅱ类水质,流域84.9%的区域植被覆盖度呈上升趋势;2023年,沿黄9省区完成造林2541.38万亩,种草改良5200.92万亩;排查18万公里河湖岸线,查出8万余个入河排污口;持续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清理整治固体废物1.1亿余吨。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依然存在生态系统脆弱、环境基础设施缺口较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仍需加强、环境风险隐患不容忽视等问题。对此,执法检查组建议,进一步提高上游水源涵养能力,加大沙化土地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保护修复下游湿地生态系统,推动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坚持“四水四定”,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在宁夏吴忠市,黄河穿城而过,干支流纵横交错,滔滔不绝的黄河水孕育了美丽的“塞上江南”风光。
“宁夏全境都属于黄河流域,严重依赖黄河水。随着用水需求刚性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贯彻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对于宁夏具有特殊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宁夏水利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宁夏出台“四水四定”实施方案、用水权改革实施意见、用水权管控指标方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做到“有多少汤泡多少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