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中新网5月24日电 据深圳证监局网站消息,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工作人员在向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依法进行调查工作时,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拒绝、阻碍调查人员依法履职。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二、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对上述行为作出深刻反思与检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说明。
三、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及时全文披露本决定书及上述专题会议的决议。
深圳证监局表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