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12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2日在官网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理财子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资料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记者 贾天勇 摄
《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二是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三是注册资本和其他准入条件。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在股权管理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在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以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同时,银保监会已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此外,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一是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二是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允许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理财子公司或其代销机构渠道(含营业场所和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第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流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第四,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交易管控、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