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装备、社交媒体帐号……网络虚拟财产该如何继承?(3)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09-04 21: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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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这种对网络虚拟财产隐私权的担忧,实际上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法律人格在死后即不复存在,死者并无隐私权。在Grant信件的故事中,尽管那些越战来信因记录了特定时期的特定历程而使得隐私权附着其上,但这并不会给它们的继承带来困惑,因为随着Sue的死亡,她不再能对隐私加以控制,也不可能向他人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并且,隐私权与主体密不可分,具有人身专属性,无法被他人取得或授权他人行使。对Grant信件的继承并无加害被继承人隐私权之虞。迥异于Grant信件等传统财产,虚拟财产的悖论就在于:继承人往往并不知晓相关账号和密码,其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又必须仰赖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遵守隐私协议以及禁止向非授权人披露信息的法规,又不得不拒绝继承人的要求。

  要想破解这一难题,首先可以效仿法国《数字共和国法》,授权用户生前去自主决定其网络虚拟财产在其死后的处理,如果用户在生前已经自行将虚拟资产删除,则应当推定该在线账号不能被继承。其次,在用户没有留下任何决定的情形下,应当由死者有特定联系的继承人继承网络虚拟财产。因为他们不但因情感或血缘联系具有了维护死者隐私的动力,而且因对死者的熟悉和对虚拟财产的精神价值的重视获得了维护死者隐私的能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卸除了所有职责,网络虚拟财产独特的存在状态和运行方式决定其不仅负有消极的不侵犯隐私义务,还负有移转网络虚拟财产、保障网络安全等积极的协助义务。

  从互联网进入中国的1995年算起,网络世界最年长的原住民早过而立之年。作为一部面向未来的民法典,“继承编”亟待对这笔庞大而丰厚的遗产作出前瞻性设计,正所谓“宜未雨而绸缪,勿临渴而掘井”。(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案件审理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刘雪琳

  目前,我还没有审理过有关虚拟财产继承的案件。同事们遇到此类案件,也主要是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2017年,民法总则获得通过,其中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

  不过这一规定还较为笼统,很难指导具体司法实践。第一,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由此导致司法审判中认定某一网络信息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存在障碍。同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包含哪些内容,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允许的范围之内,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第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不明,无法对实践操作提供规范的法律指引。第三,民法总则虽确定了民事主体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权利,但对权利保护的内容未明确规定。此外,由于大部分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涉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是否要考虑第三方的实际情况和意见,目前也无具体法律规定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第四,网络虚拟财产属于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主要表现为网络环境中的数据、信息,而这些信息依附于网站运营商而存在,且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确定、如何分割,也是当前比较棘手的问题。(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平台应提供数字遗产继承服务

  许泽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