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例(2)
【裁判结果】肥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涛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麂三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汪某涛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元。
5.蒋某喜、杨某松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15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照明灯、编织袋等工具,至长丰县水湖镇张祠村田间猎捕野生蛙类。7月4日凌晨,被执行巡逻任务的长丰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现场扣押了两被告人猎捕的青蛙共计102只。经鉴定以上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属于“三有动物”。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长丰县公安局对猎捕的青蛙102只予以放生。
【裁判结果】长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喜、杨某松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金线蛙、黑斑蛙计10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蒋某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6.熊某四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被告人熊某四未经许可,使用公放器、尼龙网等工具,在庐江县郭河镇、金牛镇境内采用网捕等方法捕捉水鸟变卖牟利。庐江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从熊某四家中查获水鸟433只及相关捕鸟工具。经鉴定,所查获鸟类分别为黑水鸡328只(其中死体3只)、白骨顶104只及大鳽1只,均属“三有动物”。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被查获的鸟类活体均已放生。
【裁判结果】庐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四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判处被告人熊某四拘役五个月。
巢湖法院何彩琳法官介绍说,大家生活中常见的野生的麻雀、青蛙、兔子、壁虎、蛇等,都是“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超过20只就已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滥捕导致滥食,滥食则后患无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要杜绝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源头切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条,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编辑: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