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自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
中新网5月18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动静,商务部18日宣布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入口大麦反倾销观测最终裁定的通告。通告指出,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入口大麦存在倾销,海内大麦财富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干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照商务部的发起作出抉择,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入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
通告先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划定,2018年11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观测构造)宣布2018年第89号通告,抉择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入口大麦(以下称被观测产物)举办反倾销备案观测。观测构造对被观测产物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观测产物是否对海内大麦财富造成损害及损害水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干系举办了观测。按照观测功效和《反倾销条例》的划定,观测构造作出最终裁定。
通告指出,观测构造最终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入口大麦存在倾销,海内大麦财富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干系。按照《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划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发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照商务部的发起作出抉择,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入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
通告指出,自2020年5月19日起,入口策划者在入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核定的完税价值从价计征,计较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值×反倾销税税率。入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核定的完税价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值从价计征。
通告明晰,对最终反倾销法子实施之日前入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入口大麦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入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5年。对付澳大利亚未在观测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观测产物的新出口策划者,切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划定,向观测构造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好坏干系方可以按照《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划定,向观测构造书面申请期间复审。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抉择不平的,按照《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划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