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发布 有五大制度创新
海口12月27日 (张茜翼 张瑶)《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27日在海口召开。根据《条例》,海南将率先在全国推行商事登记“全岛通办”、简化简易注销公告程序、探索信用修复制度、减免商事主体负面信息公示事项、探索外国(地区)企业直接登记制度等五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磊对制度创新的内容进行了介绍。
一是率先推行商事登记“全岛通办”和“全网通办”。《条例》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进行统一登记,打破了传统分级属地登记模式的制约。申请人通过子化登记平台自主申报,登记平台自动审核商事登记申请信息。对需要注册官审核、核验的特别情况,登记机关全岛范围内随机选派注册官依法审核。“全岛通办”实现了登记注册“办事不求人”和“一次都不用跑”。
二是率先简化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或一般注销程序。商事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公告时间由原来的45日大幅压缩至7日,公告方式由报纸公告改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更加便利商事主体快速退出市场,积极回应了关于企业“退出难”的社会关切。
三是率先探索信用修复制度。对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三年内未再发生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其履行公示义务和拟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鼓励商事主体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四是率先减免商事主体信息公示事项。对于已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商事主体行政处罚等负面信息,允许商事主体不再自行公示。
五是率先探索外国(地区)企业直接登记制度。《条例》对外国(地区)企业的直接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除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外的经营活动。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云秀表示,《条例》的出台,是通过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建设。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