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分连系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拟定打点步伐》(3)
第二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批改案由公司筹办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该当在审议通事后的5个事情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核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二)国有独资公司筹办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策,或董事会关于章程批改案的决策;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批改案、修改比较说明;
(四)产权挂号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
(五)公司总法令参谋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批改案出具的法令意见书,未设立总法令参谋的,由状师事务所出具法令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分出具审查意见书;
(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质料。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质料后,需对证料举办形式审查。提交质料不齐全的,该当在5个事情日内一次性奉告补正。
第二十二条 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批改案举办审核,并于15个事情日内将审核意见奉告报送单元,经相同确认告竣一致后,出资人机构该当于15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元意见、或需报请本级人民当局核准的,该当按照实际事情环境调解相应期限,并将有关环境提前奉告报送单元。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核准,由出资人机构按划定措施认真审签。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核准文件后,该当在法令、行政礼貌划定的时间内治理工商挂号手续。
第四章 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拟定措施
第二十六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配合拟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认真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该当凭据法令、行政礼貌及公司实际环境实时制订章程的批改案,经与出资人机构相同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产生下列景象之一时,该当实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划定的事项与现行法令、行政礼貌、规章及类型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环境产生变革,与公司章程记实纷歧致的;
(三)股东会抉择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产生该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介入股东会集会会议。股东代表该当凭据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措施颁发意见、举办表决、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要凭据《公司法》划定在股东会审议通事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印。
第三十一条 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批改案,经股东会表决通事后,公司该当在法令、行政礼貌划定的时间内治理工商挂号手续。
第五章 责任与监视
第三十二条 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拟定进程中,出资人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令、行政礼貌和本步伐划定的,依法包袱相应法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