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行政处罚委组织规则优化“查审分离”体制(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03-26 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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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任委员的履职中,除应当指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委员、决定委员的回避事项、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职责之外,新增“召集会议,会同证监会首席律师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职责,同时该条还新增副主任委员职责,即“副主任委员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决定案件是否由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退回”。

在委员的履职中,除“依法审理案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提出审理意见;主持和参加案件合议、听证、复核;行政处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外,新增“参与案件审理规则、标准等的制定”职责,取消旧规中的“及时完成案件审理、指导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工作”等职责。

规范审理程序增巡回机制

郭华说,旧规规定了三人主审合议的审理程序,实践中有必要根据案件情况适用差异化审理程序。为此,《组织规则》规定:普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两名委员合议,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可以增加合议委员”为新增内容,这说明在案件审理中要灵活处理。《组织规则》明确“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委员独任审理”。同时新增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陈述申辩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而且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转换,不仅体现灵活性,在正视当事人听证申辩,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具有合理配置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率之功效。

“《组织规则》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康家昕说,《组织规则》新增第四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建立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安排委员通过巡回审理的方式开展工作”,来源于近年来证监会处罚工作的实践。

近年来,为强化行政处罚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紧密衔接,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巡回审理工作机制,这对于提升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辩权发挥了积极作用,被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制度优越性,为此,《组织规则》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通过规章确定下来。

阮万锦说,证监会早在2002年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率先在各部委中实施“查审分离”制度,即案件调查由稽查部门负责,审理由行政处罚委负责,大大提高了案件调查审理效率,实现了案件审理的专门化、专职化和专业化。近20年来,“查审分离”制度早已深入人心,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

此次发布的《组织规则》,进一步优化了“查审分离”体制。这不仅体现在相关主体的职责确定上,在审理环节也进一步厘清了各方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能,真正实现了审理程序的科学化及法治化,充分保障案件审理公平公正公开。


(责编:王震、吕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