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冠以“中国”“国家”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自证市场占比(2)
《办法》明确提出,信息披露重点是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况、指数编制方案、指数最新值的简要计算基础和过程、自我评估结果,目的是让市场充分了解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独立性、编制方案的科学性、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运行的稳定性,以营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价格指数操纵,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发展。
主管部门可对价格指数行为开展合规性审查
据了解,《办法》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可对价格指数行为开展合规性审查,对不合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上述负责同志举例表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调控监管要求、相关利益方投诉等,选择某一个或一些价格指数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以确定价格指数行为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并为可能采取的惩戒措施提供依据。
他同时指出,《办法》出台距离2021年8月1日施行还有一个多月时间,有关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可对照《办法》进行自查整改,规范指数采集和发布行为。国家发改委将密切关注价格指数市场动态,积极调研了解相关价格指数情况;《办法》正式施行后,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责编:申佳平、吕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