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监管落下重锤诟病已久的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休矣(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07-24 10:48:06
浏览

  在平台经济领域,因其独特的跨界竞争、动态竞争、“赢者通吃”、高度聚集化等特点,有关行为的竞争影响更加复杂,是全球反垄断执法机构面临的共同挑战。

  平台作为双边或者多边市场,平台一边的资源投入,对于平台发展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网络音乐播放平台的市场竞争中,正版音乐版权是平台运营的核心资产和关键性资源投入。获得独家授权的音乐平台可以决定是否向竞争对手平台转授权,以及转授权的价格、范围等,造成了音乐版权资源具有一定排他性。腾讯通过独家版权代理,增加了网络音乐平台获取版权内容的交易环节,提高了新进入平台获取正版音乐内容的成本,对其他竞争性平台获得必要的版权音乐内容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原料封锁”,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因此,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中选择处罚救济措施时,采取了要求腾讯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等一系列必要措施,让相关市场的竞争者均有公平触达上游版权资源的机会,将竞争的焦点从利用资本优势非理性抢夺版权资源回归到创新服务水平,提高用户体验的理性轨道上来,对促进相关平台企业以高水平竞争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本案针对独立音乐人、新歌首发等保留了独家形式,有利于保护平台投资积极性,扶植和丰富本土音乐,促进我国相关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长期以来我国网络音乐版权费用计费模式不合理、预付金过高等问题被业内诟病较多。当前采用高额预付金+收入分成的方式变相抬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不利于产业创新发展。通过对本案附加限制性条件,要求腾讯基于版权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谈判要价,有利于与国际接轨逐步实现“按实际使用情况结算版权费用”的目标,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进一步减轻国内平台企业向境外版权商支付版权成本的负担。

  如上分析,本案的最大亮点是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依照现行《反垄断法》,本案处以50万元罚款已是相关违法行为罚款的上限。据悉,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草案已大幅提高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处罚力度,待公布实施后,将进一步提高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关注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状况,持续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

  平台经济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商业模式和新型经济形态,并引发了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数字蝶变”,超级平台成长迅速、规模巨大、业务范围宽广,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拥有很强的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秩序塑造能力,在给社会带来效率改善和消费者福利增加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了如损害个人隐私等一系列明确或潜在的风险,其中竞争风险的规制问题已引发全球关注。例如,2021年7月9日,美国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旨在建立一个“全政府”的机制,以加强经济竞争,防止科技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反竞争行为。其中引人注意的是,该行政命令特别强调将利用反垄断相关法律应对新行业和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包括占主导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的崛起,特别是它们源于连续的合并、对新生竞争者的收购、数据的聚合、非公平竞争、对用户监控以及网络效应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