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市场要加快“国际化”步伐
“十四五”是我国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中央多次强调要重点做好完善绿色低碳政策和碳金融市场体系,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积极发展绿色金融等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的安排,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已经正式启动。
碳交易市场是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碳市场可以借鉴国际碳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基本经验,加快探索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新路径,以全国碳交易市场为基础,打造国际碳交易中心、国际碳定价中心和国际碳金融中心。
● 碳市场应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尤其需要加强对碳金融产品设计、市场参与主体管理等方面的监管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共同参与碳交易市场的监管。
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监管遵循“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但碳金融市场涵盖对象的跨度之大、情况之复杂,无法由其中某一机构单独进行监管,需要打破传统,形成合力,这就更需要明确参与监管部门的各司职责,不留盲区,以保障碳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转。
各地试点碳市场已陆续推出了一些自律管理规则,对市场中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项目违约等金融风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和防范,但是无法满足碳金融市场的核心监管需求。碳金融产品相较于传统金融产品更为复杂,这意味着目前针对碳金融监管制度的空白亟需填补,碳金融产品体现出的金融特性,与传统金融产品更为类似,需要与传统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紧密衔接,如进行场内交易的标准化碳金融产品,就可以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进行有效监管。
● 以多元化的参与主体激发碳金融市场活力
从碳价格走势来看,自2013年6月18日国内首个试点碳市场开市至今,各试点市场配额价格普遍呈现高开低走再缓慢回升的趋势,且往往在每个履约期前后会出现冲高后滑落的现象。这与企业在非履约期不活跃,履约期时集中进入市场交易,导致碳价大幅波动息息相关。从碳试点的经验来看,以履约为目的的集中交易造成市场流动性有限,难以形成稳定、清晰的价格信号。
我国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价格,由于各地配额松紧度、市场活跃度以及政策指导方向的不同,各试点地区碳价差别较大。与欧盟等国际碳市场相比,中国各碳试点的碳价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碳价与企业减排成本也并未完全挂钩。国内碳市场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得碳金融市场缺少发展根基。加之碳质押、碳回购等碳金融产品的融资成本优势不明显,影响了企业的参与意愿。因此,通过引入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并实现各自有序合理运行,将能更好契合市场需求,激发碳金融市场整体的发展活力。
今后,应以金融投资机构为主体,参照成熟金融市场的运作模式,鼓励更多中介机构参与碳金融业务,加快推动涉及碳金融业务的投资咨询、信用评级、核证等业务,通过提供完备的第三方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本运行效率,降低市场风险,更好地建设高效运行的碳金融市场。
● 丰富和完善碳金融市场产品体系
成熟的国际碳金融市场拥有包括基于碳信用和碳现货的碳金融基础产品,以及碳金融衍生产品。目前我国试点碳市场衍生品以上海试点的配额现货远期为主,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且具有金融属性的多层次碳市场产品体系。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后,可借鉴国际成熟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在拓展基于现货交易的碳金融工具的同时,有序推进各类衍生金融产品的创新运用,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碳金融市场产品体系,更好为碳市场的发展提供套期保值、价格发现与风险管理的功能。一方面,确保现货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丰富现货产品类型和结构,增加现货市场金融属性的需求,为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可分阶段、有序地发展衍生品市场,构建碳交易的衍生金融产品体系,沿着从场外衍生品向场内衍生品发展的方向,有序推进中国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进程。在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鼓励探索碳远期、碳掉期等场外衍生金融工具;在市场基础设施制度完善后,逐渐向碳期货等场内衍生品市场拓展,最终形成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并存、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结合、非标准化衍生品和标准化衍生品共生的中国碳金融市场,并逐步建立与市场发展阶段相配套的交易清算设施、监管体系、法律法规和风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