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范人脸识别应用物业不得强制居民“刷脸”(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07-29 08: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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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说,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第10条明确,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针对信息处理者通过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的,第11条规定,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12条对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并删除其人脸信息的情形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朱开云 实习生 马嘉梁

  统筹/徐锋 余美英

  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编:赵竹青、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