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观察:未经备案就开放加盟明星火锅店正在割韭菜(2)
《条例》规定,如果不满足基本条件,或者不进行备案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不满足“两店一年”的基本条件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不进行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记者查询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发现,“火凤祥”“辣斗辣”“辣莊”等开放加盟的明星火锅品牌均无备案信息。一位业内从业人员向记者表示,有的店铺为规避这一点,会在合同上隐去“加盟”字样,改称“品牌合作”,“加盟费”也改换名称为“技术培训费”。
然而,记者在网上搜索“明星火锅店加盟”的时候,写有“加盟”字样的招商海报依然很多。以“火凤祥”为例,打开火凤祥官方网站,写有“加盟”字样的海报十分显眼。
火凤祥官网内写有“加盟”字样的海报。 人民网财经制图
当记者向“火凤祥”接线人员问及是否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时,对方明确表示已完成相关备案,可以放心加盟。然而,记者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平台查询时,却并未发现“火凤祥”的相关备案信息。
随后,记者再次联系“火凤祥”工作人员求证,对方表示,只有通过“火凤祥”的加盟资质审核后,方可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相关法律文件。当记者进一步询问提供的相关文件是否包括特许经营商务备案证明时,对方却表示,“商务备案是为了约束没有实体店的品牌招商合作,您不是都吃过、看过了?”
吃过、看过就不需要进行备案吗?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只是为了约束没有实体店的品牌吗?
对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任张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论有没有实体店,都需要进行备案。备案要求和是否实体店没有关系。”
“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和备案制度是为了督促特许人拥有基本成熟的商业模式,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防止无序加盟、虚假加盟的泛滥。”任张卫说,“如果加盟商对特许人的备案信息不进行核查的话,就意味着放弃了这种保护,可能会面临被虚假广告所欺骗,甚至人去楼空、求告无门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2月,在《条例》公布后,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曾对《条例》作出相关阐释:《条例》对特许人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违反有关行为规范以及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从《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看,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不断 加盟入局需谨慎
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今年3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报称,两年来,该院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餐饮服务行业占比最高,达到73%。
涉“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何多发?
据北京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介绍,部分加盟商轻信招商广告,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考察便签订了合同。一旦经营不善,就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与此同时,有的特许人夸大商业宣传,不积极履行相关培训等合同约定义务,合同约定不明、不公,导致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