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需转型服务天地宽(2)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视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有不少章节涉及物业管理,明晰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权利义务。
对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而言,一些由来已久的疑问在法律层面有了明确的解决依据。比如,小区内的外墙广告、电梯广告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不可以在小区内的公共绿地上种植蔬菜。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非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未经业主允许,对占用业主共有的小区道路或其他场地划车位出售或收取租赁费,因为这些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电梯出现故障,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公共维修资金……
对业主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比如可以解聘、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民法典也给出了答案。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不过,在小区管理中有些问题并不归属物业企业。今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无论是违章搭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还是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运营维护方面的问题,其管理主体在于城市政府的主管部门,或者专业运营单位。有了这份《通知》,广大居民遇到相关问题去找谁主张,变得更加明确。
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厘清相关责任,让小区业主的生活更安全便捷。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有物业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外的维修事项由业主承担,但物业需对收费维修项目进行公示。但涉及屋面、雨落管、公共部位外窗等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符合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按程序申请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责编:赵超、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