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汽车数据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五部门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08-20 1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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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 (记者栗翘楚)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当前,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汽车产业加速融合,智能汽车产业、车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自动辅助驾驶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日益普及,汽车数据处理能力日益增强,暴露出的汽车数据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日益突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

《规定》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数据处理原则,减少对汽车数据的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中所称汽车数据,是指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所称汽车数据处理,包括汽车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涉及汽车数据处理的全生命周期。《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汽车数据中的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以及汽车数据处理者的含义和类型。

同时,《规定》明确了汽车数据处理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一般要求。具体包括:一是处理汽车数据应当合法、正当、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直接相关。二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加强汽车数据保护,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义务。三是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举报。

《规定》还明确,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个人相关信息,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汽车数据处理者还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满足限定处理目的、提示收集状态、终止收集等具体要求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其他要求。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业内人士表示,如今汽车数据安全已成为现在监管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重要一环,为规范行业发展,此类政策正在密集出台,包括4月底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网联汽车采集数据的安全要求(草案)》,8月中旬发布的《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等。

“《规定》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


(责编:赵竹青、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