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垃圾山”亿元修复费
原标题:十年“垃圾山” 亿元修复费
如果出现生态损害,谁可以提出赔偿,谁需要为此赔偿?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李某为广州市花都区卫某垃圾综合处理厂实际投资人和管理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李某让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原生垃圾及筛下物非法倾倒、填埋于厂区山体。至该企业被花都区环保局责令停业,近十年时间,这里竟形成一座“垃圾山”。垃圾倾倒区域植被遭严重破坏。经测算勘察和鉴定评估,受污染场地面积约3.88万平方米,垃圾倾倒量约39.3万立方米,重量为24.78万吨。
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后,依法先对垃圾厂、李某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李某名下全部财产超1000万元,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后,法院判决该垃圾处理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服务功能损失费、鉴定评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31亿余元。目前,涉案场地垃圾已清除完毕,基本实现复绿。
我国民法典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规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为追究违法者的生态损害责任,行政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发起诉讼。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
据最高检统计,从2017年7月至2021年6月,检察公益诉讼已全面开展4年,共提起诉讼19695件,包括行政公益诉讼2336件,民事公益诉讼17356件,从领域分布来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14175件,占71.97%。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存在违法行为的,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条件的案件,告知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或者经过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又不提起诉讼的,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将其概括为“监督+支持+补位”。不同监督方式,聚焦的问题也不一样。具体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是否存在公益损害、被告是否具有法定监管职责、是否依法全面履职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争议焦点主要围绕违法行为是否损害公益、公益损害认定的方法和结论、责任承担的方式和内容等。
此外,对于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各地也有不少探索实践。据了解,检察机关针对一些难以鉴定的公益损害,探索以专家意见、专业评估等方式确定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
(责编:赵超、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