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亟需国家立法(2)
作为消费互联网时代数字经济的典型模式,平台经济同样是创新的产物,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应该持续引领和推动创新,而不是通过限制竞争来阻碍和终结创新。
创新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重要动力。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和动力,提升竞争层次。没有创新的竞争是低层次的竞争,是存量利益的零和竞争。只要是推动发展的创新,都会在不同程度打破既有的竞争秩序、竞争结构。为了鼓励创新,我国反垄断法通过法定的豁免制度以及竞争损害考虑因素等规定。例如,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等内容,就是为创新提供了豁免的法治空间。同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成为得以豁免的法定要件,就意味着应当让消费者分享创新和竞争红利,这正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所在。所以,数字经济的监管,更应坚持创新、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三者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