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采集需经本人同意征信业发展堵偏门开正门(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0-15 0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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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专设了“信用信息安全”一章,规定征信机构应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障征信系统安全。

  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新规允许在跨境贸易、投融资等经济金融活动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信息。但征信机构要审查境外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加强“类征信”平台监管

  随着“替代数据”明确纳入监管,部分“类征信”互联网平台业务转型压力加大。

  受益于移动互联、大数据发展,我国部分平台公司获取了大量客户信息,以电商企业、支付企业为典型代表。这些信息中蕴藏着海量信用数据。手握资源,不少平台公司开始与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做起了助贷生意——平台公司为银行提供潜在客户,分析客户的信用状况、判断信用风险,中小银行提供资金,为该客户发放贷款,可谓“互利共赢”。

  但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头部平台公司在开展电商、支付、搜索等各类服务时,获得用户的身份、账户、交易、消费、社交等海量信息,继而识别判断个人信用状况,以助贷名义与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合作,相当于未经许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央行行长易纲近日公开表示,头部平台公司在同一个平台下提供理财、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放大了金融风险的跨产品、跨市场传染的可能性。

  信贷市场曾经出现的诸多乱象已敲响了警钟。“有的互联网平台缺乏足够的数据与信息管理经验,丢失客户资料,甚至泄露客户数据。”中国人民大学普惠金融研究院常务主任、研究总监莫秀根表示,有的平台与借款人串通,套取银行贷款;平台为了追求更高的服务费,故意降低推送给银行的资产质量要求,盲目扩大贷款规模。

  多位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明确“替代数据”的应用纳入征信监管,这相当于阻断了“类征信”互联网平台野蛮生长的土壤。

  同时,监管层并没有关上“类征信”平台与持牌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合作的大门。针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办法》提出,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征信市场在加强监管、规范发展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提高供给数量和质量。央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将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预计下一步将有更多的市场化征信机构获批设立。


(责编:赵超、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