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施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第四季度部分税费(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0-30 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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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C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年1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3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划扣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据悉,《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编:张文婷、吕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