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性健康性(锐财经)(2)
根据规定,中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加权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16%、2028年初达到18%,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6%、2028年初达到6.75%。同时,在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要求的基础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等缓冲资本的监管要求。
实施《办法》对中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何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符合市场预期,考虑到配套政策后,中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达标压力不大,在其经营承受范围内,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总体看,实施《办法》对中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影响正面,将引导其健全风险处置机制,提高稳健经营水平,更加注重业务发展与风险抵御能力相匹配。
中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25年初达到相应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目前,距离这一达标时点还有3年多的过渡期。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财政部将加快推动中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健全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风险抵御能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责编:袁勃、郝江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