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在朋友圈推广被判违反带货合同
原标题:主播在朋友圈推广 被判违反带货合同
为完成约定的带货量,主播未经允许在朋友圈、微信群等范围内发布广告,吸引客户购买指定商品。产品方认为这种用“私域流量”进行推广的行为属于违约。11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起通过引入“私域流量”达成销售目标被判违约的案件。据悉,这是北京首例涉“私域流量”案件。
直播合作
认为主播“刷单” 产品方提起违约之诉
2020年7月,创品公司与雷火公司签署《直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雷火公司在抖音平台为创品公司某直播课程提供直播推广服务,具体方式为7月16日至8月31日间,由主播在指定平台直播过程中,植入商品链接。合同签订后,创品公司先支付60%的合同款679800元,若雷火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23000单销售额,创品公司则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雷火公司支付剩余直播带货服务费。
双方同时约定,如雷火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恶意刷单,或在除抖音以外的其他渠道进行推广,创品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对应的服务费,如已支付,雷火公司应当退还相应数额,并按照该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直播合作协议》签订后,创品公司于7月16日、17日分两次向雷火公司汇款679800元,雷火公司旗下主播分别于8月14日至17日进行了4场直播,并在直播中插入了商品链接。
随后,创品公司和雷火公司因为刷单等问题产生争议。创品公司发现,雷火公司旗下主播为完成约定的带货量,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私域流量发布广告,发动私域流量用户购买指定商品。创品公司认为雷火擅自引入私域流量进行推广的行为属于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雷火公司退还已支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环节
争议焦点是“私域流量”推广行为
庭审中,创品公司主张,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私域流量中的用户往往对主播个人具有较高黏性,通过主播的粉丝群引入客户流量,实际上是利用了粉丝对于主播个人的信任,很难转化为产品的忠实客户,不能真正实现吸引有效客户的合同目的。且雷火公司引入私域流量进行推广前并未征得创品公司同意,此行为应属违约。
雷火公司则主张,不论是通过直播还是引入私域流量完成的订单,成交订单都发生在抖音平台,并未违反双方此前的约定。且在销售量相同的情况下,公域流量推广与私域流量推广并不存在实质差异,均可实现宣传推广目的。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私域流量汇集的是以主播为核心的客户群体,客户一般与主播存在亲属关系、好友关系、偶像与粉丝等关系,客户相对稳定,客户黏性和忠诚度较高,获客成本较低;公域流量汇集的是不特定客户,客户稳定性和忠诚度相对较差,但是潜在客户覆盖面更广,获客成本相对较高。从整体上看,二者在客户类型、数量、稳定性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推广效果不完全相同,推广价格亦不相同。原被告双方约定以公域流量方式进行推广,是当事人充分考虑公域流量和私域流量间差异后所作的商业安排,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原告以公域流量的价格委托被告旗下主播作商品推广,而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引入私域流量进行推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其所使用的私域流量不易转化为原告的流量,亦不利于原告开发更多潜在的公域流量客户,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
法院判决
主播返还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
最终,朝阳法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雷火公司向原告创品公司返还合同款13万余元,同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