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无序竞争,平台经济发展要绷紧守法底线(2)
“其实,经营者集中是一个中性概念,主要是指企业之间的并购、股权收购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从法律本质上说,经营者集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合同自由行为,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是,一旦企业通过经营者集中在市场中占据支配性地位,追求“强强联合”效应,以至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就可能涉嫌垄断。
要判断一项经营者集中是否合法,就要判断该集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申报审查制度,经营者集中若达到申报标准,有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法定义务,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申报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薛军说,分析、评估、判断申报内容是否可能导致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是一个高度技术化、专业化的问题,要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的发展、市场竞争格局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而这需要更为具体、细致的法律制度安排,以及更为专业的人才支撑,这也是今后应努力的方向。
警惕流量被“劫持”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一起浏览器插件劫持流量案。法院审理认定上海政凯科技信息公司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方百度公司83万元。
流量劫持现象并不新鲜。日常上网过程中,网民浏览、点击网页时经常遇到无征兆跳转到陌生网页的状况,比如跳转至直播、游戏、广告等页面,令人不胜其烦。利用各种恶意软件、木马,修改浏览器、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窗口等方式,强制用户访问某些网站,从而造成用户流量损失,是流量劫持的一贯套路。
“从盈利的角度考虑,流量劫持可分为引流型、展示型、替换型,常见的例如强制捆绑、嵌入式广告、垃圾站点推送等,这些均与网民息息相关。”北京市普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娜说,侵权方通过插入链接等方式强行加入自己的内容,导致对方网站流量减少、潜在交易机会降低,使其蒙受经济损失;同时也令用户产生误解,妨害其知情权与选择权。
流量劫持涉及的经济价值通常不是小数目,但实际损失的计算却存在难度,维权成本较高,相关法律法规震慑不足,导致此类行为很难禁绝。张晓娜表示,虽然“利用技术手段实施流量劫持”“以技术手段干扰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等已被列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但是仍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则在适用中的各种技术与细节问题,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健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有效推进平台经济综合治理的基础。”张晓娜说,随着我国规范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则不断完善,相关部门打击互联网领域违法行为的力度越来越大,涉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报记者 王金虎)
(责编:王震、连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