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自立名目收费……市场监管总局曝光水电气暖领域涉企乱收费行为(2)
当事人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对青岛市南区青岛中心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和转供电服务,转供电收费方式为向商户采用预付费、后付费的方式,自2019年11月以来,执行固定电价标准0.9203元/千瓦时(其中2020年部分时段执行该价格的95折)。因承担了海边建筑物亮化工程,向有关运维单位收取电费,自2019年11月以来,执行固定电价标准为1.7元/千瓦时。当事人上述收费标准均高于当地政策规定的转供电价格,即当月平均价格/(1-12%最高损耗率),共计多收取转供电电费47.84万元。当事人已退还全部多收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7.84万元。
案例6:山西省晋城市恒光热力有限公司自立项目加收取暖费用案
当事人2018-2019年、2019-2020年2个采暖期,高于政府定价,向社区居委会及周边农村采暖用户以“维护费”名义加价收取供热费,每采暖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应收13.2元,实际收取13.95元,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应收17.6元,实际收取18.6元,多收价款共计97.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