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数据有了“安全锁”(政策解读)(2)
针对个人信息,一是告知义务,二是征得同意义务,三是匿名化要求。针对敏感个人信息,在履行告知、征得个人单独同意等义务基础上,还应当满足限定处理目的、提示收集状态、为个人终止收集提供便利等具体要求。针对个人生物识别特征信息,明确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
“限定处理目的,是指具有直接服务于个人的目的,包括增强行车安全、智能驾驶、导航等;提示收集状态,包含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以及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此外,还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个人可以自主设定同意期限;个人要求删除的,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删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补充说,汽车数据处理者具有增强行车安全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收集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 人民日报 》( 2021年12月26日 04 版)
(责编:孙红丽、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