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定论文背后灰产:一心“走捷径”风险被忽视(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12-29 09: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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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参评者如确实不知道“发表”其论文的期刊为虚假期刊,中介方隐瞒了期刊为假的事实、虚构了已将论文发表在期刊之上的真相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中介方据此骗取财物的价值达到了3000元至10000元,即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犯罪。

  如果发表论文的期刊是真期刊,但论文不是参评者所写,而是中介方代写,中介方的行为系非法经营行为;如中介方系企业,非法经营的数额达到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的,或者如中介方系自然人,非法经营的数额达到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就应当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追诉。

  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腾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参加职称评选的人员要“走得正,行得端”,诚信是第一位的。如果发论文的人整个论文全部由别人代写,这肯定涉嫌学术造假,应该被列入学术不诚信“黑名单”。

  沈腾表示,论文中介把代发代写当成一个产业来做,败坏了社会风气。但究其根源,即使打掉了这个团伙,它还会有其他一样的团伙出现;打掉了这样的模式,还会改头换面成另一种模式。究其原因,是因为“纸面”审查资格的供需市场决定的。现在很多的职称评定是指标性评定,并非能力考核。而什么叫指标性评定,只要符合外观上那几个“纸面”条件就可以了,这并非能力呈现。

  对于规范中介机构来说,它是资格申报熟悉程序和熟知资料标准的组织,他们仅限于对申请程序的规范性、材料的标准性等进行辅助和帮助,不能参与的实体(代写、有偿代发)。而上述案例中中介方为达目的虚构相关事实,定为诈骗罪没有问题。

  沈腾建议,论文等“纸面”指标并不能完全体现一个人的职称能力,还应当增设学术转化成果或者能力考核,甚至心理测试环节。采用当面、视频或实践方式,随机对考评者的学术、成果和能力进行实质性核验。一旦发现作假行为,或经举报查实,纳入全国学术诚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限制性追责。

  文/本报记者 朱健勇


(责编:赵竹青、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