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十大典型案例!三部门严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
人民网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李楠桦)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10件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涉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用油、生产假冒“全聚德”烤鸭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毛肚等案件。
据了解,2020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目标是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销毁一批违法食品,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执法行动将聚焦案件查办,严厉打击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行为。
一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共查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16.2万件,罚没款14.8亿元,查扣违法产品4369吨,吊销许可证96件,从业资格限制155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728万元,公安机关侦办涉嫌犯罪案件(含行政机关移送)1912件。
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金华查处浦江县龙鼎副食品商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用油及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0年11月,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城乡接合部的浦江县龙鼎副食品商行进行检查。经查,浦江县龙鼎副食品商行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0年5月开始,陆续购进4种不同品牌的食用油及食用油包装100套;2020年8月,当事人将一批临近保质期的食用油打开包装后装入上述100套油桶内,并更换包装标注为新近生产日期,混入同批购进的正常食用油中,作为新油销售。截至案发,更换包装后的食用油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4950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更换包装的食用油,共计召回问题食用油148桶,并于2020年12月30日监督销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等相关规定。金华市浦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重庆渝北查处毛顺明农副产品经营部非法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猪头肉案
2020年8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木耳镇市场监管所根据举报,对渝北区毛顺明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品加工点使用工业松香进行脱毛。经检验,已清洗猪头肉使用的残留松香、熬制时使用的松香和未使用的松香主体成分均是松香酸(工业松香)。至案发,当事人使用工业松香加工了约8000个猪头计4万斤,涉案货值金额逾192万元,违法所得逾14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构成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中。
案例三:北京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全聚德”烤鸭、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京悦德”牌北京烤鸭案
2021年4月,根据北京市场有关低价“全聚德”烤鸭线索,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经过摸排,锁定了北京鑫盛荣达商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孔某,捣毁了位于房山区梨村的库房,当场查获涉嫌假冒“全聚德”包材近2000个,“京悦德”牌北京烤鸭4905只。经查,孔某等人以每套1元的价格购入假冒“全聚德”包材,以每只13.5元的价格购入塑封好的烤鸭,运至北京以每只20元的价格分销给下线。经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外包装上标注的受委托方为山东德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为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某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鑫盛荣达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1万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京悦德”牌北京烤鸭4905只、货值金额10倍罚款264.7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对法定代表人孔某处以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天津查处欣海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及未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义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