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监管,如何能执法、愿执法、会执法
原标题:校外培训监管,如何能执法、愿执法、会执法
近日,第一个关于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的专门文件出炉了。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全面提升校外培训监管执法能力水平,严肃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双减”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建立了“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执法统筹不够、合力不强的问题。
《意见》在总结分析各地现有执法工作基础上,固化执法经验,破解执法难题,进一步健全现有机制。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合执法机制,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行—行”协同机制和“行—刑”衔接机制。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现场共同执法。建立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教育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意见》针对各地治理工作实践,着重解决不能执法、不愿执法、不会执法的问题。一是进一步“确权”“授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具有执法权的基础上,对校外培训机构同样拥有执法权,并明确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校外培训监管的机构承担具体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二是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执法权是行政管理权的重要部分,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增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三是明确分级负责。四是确定管理主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证后照,对于数量较多的线下机构,明确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对于少量的线上机构,则由负责审批的省级查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说,这些举措,补正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权,扩大了教育行政部门执法资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极大提升了行政资源利用率。而且,通过建立校外教育培训案件线索移交、案件交办督办制度,打通不同部门的信息壁垒和处罚差异,加强部门之间的执法衔接,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长、减少了案件处理争议。
《意见》也对规范执法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明确要制定执法清单。教育部将出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动态调整,各地要出台细则并抓好贯彻执行。另外,要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校外培训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只有全面推行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才能逐步推进校外培训行政执法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三是创新执法方式。适应形势发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互联网+执法”和信用监管方式。
湛中乐说,要通过健全执法裁量基准制度,逐步消除立法中的模糊条款,合理限制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做到无差别执法,即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种处罚。另外以通报典型案例的方式,加强教育执法活动的行政指导。最好的监督方式在于透明,全面推行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公示制度,让执法过程可溯化、透明化,接受公众检视和监督。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保证决策审慎性和正确性。最后,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尽职免责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科技日报北京2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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