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累计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九千多万辆
原标题:我国累计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九千多万辆
截至2021年底,我国已累计实施汽车产品召回2423次,涉及缺陷产品9130万辆。近5年,汽车安全召回平均每1.6天发生一次,汽车企业主动发现问题,主动召回已成为常态。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缺陷产品召回,是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而作为制度发端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从2004年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有18个年头。这些年来,相关的缺陷产品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体系逐步健全,缺陷调查力度持续加大,召回效果日益显现,有效消除了汽车和消费品产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召回制度日趋完善
督促企业良性发展
“所谓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
据了解,自2004年3月起,我国先后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召回的定义、确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主管部门地位、缺陷和危害的评估方式以及具体召回的相关程序都作了详细规定,实现了我国召回制度从无到有的突破。
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看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谋求的是一种事前和事中的保护,能够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阻断危害,更加有效地挽回消费者的损失。缺陷产品召回有利于维护企业进行生产、销售等所必需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环境,督促企业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产品质量,树立和增强品牌意识,使企业逐渐走上健康、稳定、良性的发展之路。
而在汽车召回领域,据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副局长王贇松介绍,该领域坚持深化改革和强化监管一体推进,完善召回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推进新能源汽车事故调查体系建设和安全评估。
“2021年,我国共实施汽车召回232次,涉及车辆873万辆,召回数量同比增加29%。从召回部件结构看,因发动机和电子电器部件存在缺陷召回的,占总数量的84%。从缺陷召回原因看,因制造原因召回的,占总召回数量的15%;因设计原因召回的,占总召回数量的85%。”王贇松说。
通力合作加强监管
排放召回步入正轨
为了降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带来的空气污染,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了《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项《规定》实施以来,市场监管总局与生态环境部密切合作,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步入正轨。两部门从不同层面促进行业和社会公众对排放召回的理解和认同。同时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两部门机动车排放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建立联合技术会商机制,明确召回监督流程和技术标准。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通力合作加强汽车排放召回的监管力度,针对部分车型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还原剂储液箱、三元催化反应器、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等重点排放零部件加强监管,截至2021年底,共召回车辆144万辆。
排放召回相对于安全召回来说,排放危害信息的收集相对较难,生态环境部门为确保排放召回工作有效开展做了许多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