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草消费”需警惕“杂草”(3)
首先是抓住平台这个“牛鼻子”。用户信任平台是因为有其信用背书,平台也从用户青睐中获取流量红利。若平台充斥着虚假宣传,自然会影响自身的口碑与发展。薛军认为,平台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与完善内容筛查机制,主动为用户“填坑”。
对“种草笔记”中的分享和营销难以分辨,是很多消费者不小心“踩雷”“入坑”的重要原因。理论上,如果发表个人消费体验,不收取任何费用,则不能界定为广告;若与商家签了协议,并收取为其宣传推广的费用,则应属于广告。
“但在现实中,与常见的代言广告不一样,‘种草者’有没有收费,消费者无从了解。”薛军说,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平台应将“种草”中具有商业营销性质的内容标注“广告”字样,起到提示作用,这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体现。
在现有法律法规外,“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和标准,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表示。他建议,对涉嫌虚假宣传的机构和账号及时封禁,并将商家、造假者、刷单人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列入行业黑名单,形成震慑效应。
“灰色产业链之所以形成,个别零星的刷分控评行为很难做到,代运营主体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薛军说,应对相关第三方接单中介进行重点治理。必要时,可以收集这些代运营主体的信息,并在平台之间、执法和监管部门之间共享。
丁瑛表示,“种草”是一种口碑营销,当种与被种之间缺乏信任,人们的心理基础就会被打破。“良好的种草氛围应由大家维护。”丁瑛说,对网红、达人等群体而言,推荐东西要真实可靠,这样才能收获长期的信任与支持。作为消费者,要理性“种草”,同时积极参与监督,发现线索主动投诉举报,让“虚假种草”无处遁形。
与虚假宣传相关的部分法律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责编:牛镛、杨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