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算法风险全流程治理创设算法规范“中国方案”(2)
《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相较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算法应用拒绝权。
此外,第17条第2款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该条规定为我国首创,能够更全面地保护算法相对人的利益。算法相对人可能并不是要求算法使用人停止推荐服务,而是禁止推定特定类型的服务。通过赋予算法相对人删除标签的权利,能够更全面的满足用户的要求。
同时,《规定》第17条第3款还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比如,在动态定价当中,如果推荐给用户的价格偏高,可能构成对用户权益的重大影响。用户可以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给予说明。如果构成侵犯民事权益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算法风险的全流程治理,在“风险-规制”框架下寻找新的平衡点和组合方式。算法在本质上是处理数据的代码,是一项应用科学技术。但技术并非中立,尤其是当算法处理的不是“物”、而是“个人信息”时,算法活动就兼具社会活动属性,内涵伦理和社会风险。因此,算法规范难题部分来源于科技的专业性和工具性,部分来源于应用场景当中的价值复杂性。《规定》针对科技风险与应用风险设计规则,在“风险-规制”框架下创设了算法规范的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