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施行首设“歇业”制度帮扶经营困难企业
人民网北京3月2日电 (记者孙博洋)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同步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提高效率 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
据了解,目前,《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
该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
一是细化《条例》规定。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例如,目前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条例》只做了制度性设计,需要《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有利于申请人快捷简便地办理登记注册,也有利于更好规范登记管理。
二是统筹登记监管。在前期登记便利化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登记全程电子化、简易注销、歇业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等相关制度创新的具体内容,实现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强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取消登记程序受理环节。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无照无证查处要求,进一步明晰市场主体法律责任,规范登记机关管理行为。
三是承接好相关内容。《条例》实施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将同时废止。对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配套规章,也考虑在《实施细则》实施时予以废止。为有效承接上述法规、规章的内容,《实施细则》需要对注册资本、登记管辖、法定代表人登记等予以规定。
首设“歇业”制度 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
据了解,《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休眠”。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建立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据该负责人介绍,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实施细则》在条例的基础上,明确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为确保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形成制度闭环,《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细则》进一步提示,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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