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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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李栋)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指出,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公布施行。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人士表示,近年来,由于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特别是部分经营者宣传误导消费者,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不断呼吁加强监管。2021年11月10日,《决定》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四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烟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做出了规定。
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二是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电子烟许可证管理不新设行政许可种类,仅在烟草专卖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增加相应条目;三是对电子烟销售实行渠道管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规范电子烟销售方式;四是对电子烟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和跟踪追溯机制;五是对电子烟运输和进出口依法实施监管。
《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在售卖方式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在运输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面对趋严的监管政策出台,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行业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将严格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对电子烟实施的相关监管政策,积极对行业进行组织、引导、协调并提供切实服务,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发挥协会的桥梁作用,切实做好保护未成年人工作。
(责编:李楠桦、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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