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新规4月1日实施:餐食被动手脚,不用再忍气吞声(2)
吴先生通过某外卖平台点了一杯珍珠奶茶,品尝时吴先生发现奶茶口感不佳,与堂食的味道不一致,结果发现奶茶中有一颗直径0.7cm的石子。吴先生向商家索赔,对于吴先生的维权,商家表示仅能以红包的形式作出补偿。
李丽花介绍,《网络餐饮服务餐饮安全管理规范》规定,通过网络餐饮服务供应的食品质量安全应与堂食保持一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随餐提供食品制作时间、建议食用时限等与食用相关的信息。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网络订单制作食品,同一订单的食品宜同时出品,不能同时出品时,应合理安排出餐顺序,先出品易于保存的食品。食品制作后应立即打包配送,需暂存的易腐食品暂存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暂存温度热藏宜为60℃以上,冷藏宜为8℃以下。
消费者收到外卖时应进行感官性状检查,若收到的外卖食品仅是因送餐时间和外带包装等问题造成的自然口感不同,并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商家无需承担责任。若发现食品外观异常,存在变质等安全问题,则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李丽花表示,奶茶中出现石子,对于吴先生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吴先生可要求赔偿。
李丽花指出,需要提示遇到类似情形消费者的是,纠纷解决的过程中,消费者需对食品在食用前存在的异物进行举证,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
所以一旦发现存在异物,一定要全程留存证据,拍摄视频、照片,寻找见证人员等方式都有助于事实的查明。但如果查实,异物是购买者自行放入以恶意索赔,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情形4:点餐遇到“幽灵商家”
赵女士在吃过从某平台上订购的外卖食品后,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产生大量医疗费用。商家听说此事后,迅速搬离了线下门店。后赵女士家属按照平台登记的信息起诉商家,发现备案的地址和实际经营的地址不一致,而且相关证照是伪造的。赵女士主张平台承担责任,平台表示拒绝。
李丽花表示,《网络餐饮服务餐饮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第三方平台不仅应审核并展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证照等相关资质证明,还应审核并展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体门店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品牌、地址等,同时展示表明门店身份的照片,如门面、门头、牌匾或LOGO、售卖台等,加强平台审核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