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新规4月1日实施:餐食被动手脚,不用再忍气吞声(3)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是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丽花认为,赵女士的遭遇并非偶然,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点外卖时往往会遇到“幽灵商家”,餐饮店的许可证过期失效、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未公示许可证信息、超范围经营、店铺地址不存在、线下实体无证经营等诸多问题常常见诸报端,很多纯外卖店藏身于犄角旮旯,已经成为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重灾区。
另外,有些平台对消费者设置了外卖商家资质信息查询障碍,在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的小程序及App上,存在一些外卖商家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公示、资质查询链接无法打开、公示信息识别度低等问题,这不仅影响着消费者对商家是否为“幽灵商家”的判断,同时在遇到此类“幽灵商家”后,锁定侵权主体进行维权难上加难。这不仅反映出外卖商家存在的问题,还有服务平台本身的问题。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李丽花提醒,消费者在点外卖时,应选择正规餐饮服务单位,在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外卖餐馆订餐,选择有实体店的外卖餐厅,切勿订购来历不明的外卖食品,自觉抵制“黑外卖”。在遇到外卖“幽灵商家”、遭受损害自行协商未果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规定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商家)与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应当对赵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
李丽华强调,如果因外卖问题产生纠纷,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要注意固定证据。首先,要留存电子订单和支付凭证,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其次,要全程留痕,拍摄视频、照片,将拍摄的视频、照片刻成光盘,并在诉讼中出示原始载体,证明外卖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再者,还可通过留存与外卖商家的沟通记录,寻找见证人员等进一步证明外卖食品存在的问题。
文/本报记者 宋霞
(责编:赵竹青、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