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巨头原有商业模式面临挑战(2)
美国商会在其报告中表示,法案似乎是为所有公司都提供形式上相同的待遇,但实际上,这些规则经过精心设计,仅适用于一些总部设在美国的公司。
报告称,“我们对一些欧盟政策制定者试图以牺牲美国在欧主要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来增强欧盟数字竞争力的行为感到担忧。”
近年来,欧盟国家数字市场的利润空间已几乎被以美国企业为主的科技巨头所垄断。数据显示,元宇宙平台公司在欧洲拥有约4亿用户,创造其全球收入的25%;谷歌在多数欧盟成员国的搜索市场份额也超过90%。
有评论认为,一直以来,在互联网科技领域落后于美国的欧洲始终希望通过打压硅谷企业、扶持本土公司等方式来维护数字主权。此前的《欧盟芯片法案》、Gaia-X欧洲云计划以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都在此背景下于近年密集出台。
不过,在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巨头企业近年来遭遇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并不鲜见,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就在欧盟推出数字法案的同时,据美媒报道,美国司法部门已决定支持一项针对美国大型科技企业的反垄断法案,即《美国创新与选择法案》。美国司法部门在3月28日的一封信中表示,鉴于大型科技企业利用自身主导地位影响其它企业的命运,限制大型平台将带来巨大的收益。
(责编:赵竹青、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