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行动纲领(2)
我国市场发展不平衡,要素和资源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市场分割问题尚未解决,商品和服务市场仍难以满足消费结构升级的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打造统一的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能源和生态环境市场的举措,比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等,对补齐我国市场体系短板具有重要意义。在商品和服务市场方面,《意见》强调了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包括进一步畅通商品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以及围绕住房、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重点民生领域,推动形成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清单等,这将明显改善消费体验,并倒逼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是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途径。《意见》提出,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创新联合监管模式,以及加快推进智慧监管等,对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管效能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意见》在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方面,提出了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等方面的举措,强调要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对新出台的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等,这些举措都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有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以改革创新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建设市场设施联通的“硬环境”很重要,统一市场运行的制度规则“软环境”也尤为关键。统一市场制度规则要坚持问题导向,立破并举,既要通过深化改革,在产权制度、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市场监管等基础构件上强化制度规则统一性、监管执法的一致性,也要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意见》在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的规定做法方面,提出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设置障碍,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等;在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做法方面,提出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等,都具有明确的指向和现实针对性,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重要意义。
应该看到,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渗透,正在摧毁各种市场壁垒和藩篱,推动形成网络化的市场结构,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革命性意义。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平台经济在打破地区封锁和市场分割、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